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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经济、政治、文化长期发展的结果,是人民群众的创造,是国家历史、文化、经济、政治等因素的综合反映。因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现实的也是历史的,它继承着已有文明的治理理念,继承着已有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形式和好机制。因此,历史传承是影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因素。
首先,历史传承影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思想理念。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国家治理思想理念与治理方式、手段等的统一,没有一定的思想理念,就不会有相应的制度,也难以形成相应的能力。思想理念虽然是社会经济政治等状况的反映,但由于隶属于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会不断地传承下来,在新的条件下转化为制度或者影响新制度的设计。如重视人民的思想理念,我们今天讲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建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际上也传承着古人的“民为贵、君为轻”等思想理念。
其次,历史传承影响制度形式。制度形式如果体现了国家治理的一般规律,在新的国家治理体系中也会传承下来,完善起来。历史上,我国封建时代的三省制就是一个例子,从曹魏开始,出现了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并且长期并存,但三省的具体职责分工尚缺乏明确的规定;到了隋代,基本确立了尚书、门下、内史三省的正副长官为宰相的三省制,但三省的具体分工和运行机制并未明确;到了唐代,确立了中书出令、门下封驳、尚书执行的既分工制约又合作共事的三省运行机制。现在,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的行政区划,实际上受到了历史上县、郡,州、郡、县等国家治理体系的影响。
再次,历史传承影响国家治理的方法。国家治理的方法,离社会经济基础较远,有的甚至没有阶级性,影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更大。如回避制度,是我国为防止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而设立的一项制度,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公务员有下列关系之一者,必须实行回避: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等;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而这种制度,在唐宋时期就已经形成,如规定亲族回避、地区回避、职务回避、科考回避。因此,治理方法的传承影响更大。
历史传承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影响程度,在不同社会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同一性质社会的不同朝代之间,尤其是在同一个历史朝代中,历史传承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影响更大一些。而不同性质的社会之间,历史传承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影响较小一些。
历史传承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影响一般有两个结果,一种是良性的,而另一种则为恶性。良性结果表示,国家治理体系的动态传承可以使国家治理体系在阶级内容不发生根本性质变化的情况下更加完善、健全,经过适时调整,与其他社会制度体系的功能不断相适应,更好地实现所代表的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使政治文明的量变不断适应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适应由相关因素变化所产生的客观要求。恶性后果则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变得更糟,表明如果不能动态地看待国家治理体系,不能取其精华舍其糟粕,尤其是不能正确地处理腐朽的国家治理体系,那么制度的历史传承很容易滋生政治保守思想,那些倾向于维护既存制度者与既得利益者会顽强地固守利己的政治阵地,这样,历史愈悠久,则传统包袱就愈沉重,发展的势头就愈减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