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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告审查制度的含义及意义
广告审查是指法定广告审查机构在广告发布前对广告的内容是否合法、真实所作的审查。不少国家对特殊广告都实行事前审查制度。过去我国的广告审查制度实际上是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审查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广告发布前审查并存的广告审查制度。为了区别两者,避免混淆两者的界限,《广告法》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不再对广告进行审查,广告审查特指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进行的发布前审查。
广告审查对于保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预防虚假广告和违法广告,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目前,我国对部分特殊商品的广告实施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管理。我国《广告法》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规、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
二、各类广告审查的法律规定
(一)对药品广告审查的法律规定
根据现行的《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药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广告主申请发布药品广告的审查程序如下。
1.广告主申请审查药品广告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1)国产药品广告审查应由广告主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证明文件:1《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3该药品的生产批准文件,质量符合标准的证明、说明书、包装;4商标注册证;5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2)经营进口药品的企业发布进口药品广告申请审查时需提交下列证件或材料:1生产该药品的国家(地区)批准的证明文件;2该药品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原《进口药品许可证》);3该药品的商标注册证、说明书,包装(应附中文译本);4委托办理审批手续的,应有国外企业的授权委托书。
2.药品广告审批办理的程序
(1)国产药品广告审查由广告主填写《药品广告审批表》一式五份,连同有关材料送所在地(市、州、盟)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核准后发给药品宣传批准文号。
(2)进口药品广告审查应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国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委托人在我国境内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应向其广告代理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港、澳地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也参照这一规定办理)。
(3)卫生行政部门主要对宣传药品的主要成分、功效(功能)、适应症(主治)、用法、用量、禁忌症(注意事项)和不良反应等内容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全部材料后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外药品广告的审批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4)经审查内容合格批准发布广告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药品广告审批表》。《药品广告审批表》从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到期后仍需继续进行广告宣传的,应重新申请。《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时间不足二年的,《药品广告审批表》的有效期以前述许可证的有效时间为准。
(二)对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的法律规定
根据现行的《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广告主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必须向国家医药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医疗器械广告证明》。进口医疗器械广告证明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出具;其他医疗器械广告证明由广告客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国内广告主申请办理《医疗器械广告证明》,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证明:营业执照(副本);生产或经营准许证,已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应同时提供生产许可证;产品鉴定证书;产品说明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国外广告主申请办理《医疗器械广告证明》。应当提交所属国(地区)医疗器械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的证明文件和产品说明书。
(三)对化妆品广告审查的法律规定
按照现行的《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广告主申请发布国产化妆品广告,必须提交下列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美容类化妆品,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化妆品检测站(中心)或者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检验合格的证明;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持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书,化妆品如宣称为科技成果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轻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书。
广告主申请发布进口化妆品的广告,必须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化妆品进口的有关批件;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化妆品合格的证明;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该化妆品的证明文件(应附中文译本)。
(四)对食品广告审查的法律规定
依照《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布食品广告,必须持有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食品广告证明》;未持有该证明的,不得发布广告。
申请办理《食品广告证明》,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单位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食品还应附有批准证明。经营进口食品的企业发布进口食品广告,还应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办理《食品广告证明》。
国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委托人在我国境内申请发布食品广告,应向其广告代理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办理《食品广告证明》。
办理进口食品的《食品广告证明》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和材料:所属国家(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国境口岸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说明书、包装(附中文译本)。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在出具《食品广告证明》时,应当查验证明材料,审查广告内容,在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规定的,出具《食品广告证明》,否则不予出具。
(五)对农药广告审查的法律规定
广告主刊播、设置、张贴农药广告,应出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审批表》。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农药广告审批表》上批准的广告宣传内容发布广告。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农药广告内容的审查机关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农药广告内容的程序是:在全国性的报刊(包括全国性专业报刊)、广播、电视上刊播广告的,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办理;利用其他媒介刊播、设置广告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的药检或植保部门办理。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刊播农药广告,参照上述程序到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办理审批手续。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主申请发布烟酒、兽药等产品广告以及医疗、金融等服务广告,均应提交有关资料,报请有关主管机关申请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