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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章 薛珊珊的案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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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程序,顾青青掐着时间为薛姗姗提交了新证人和证据的申请。

    直到开庭前两天,顾青青和陈迪陈辩才找到这个送外卖的小哥,他被开除之后,自己开了一家小小的蛋糕奶茶店,就在太葡汇酒店1楼租了一个小店面,小哥店里没有店员,只有他一个人忙前忙后的。

    顾青青和陈迪一直坐到了晚上十二点,小哥看了顾青青许久,又盯了一下墙上的时间,实在是很晚了才走上前:“先生小姐,已经很晚了。”

    “那你现在方便聊一下吗?曹军先生。”

    小哥愣了愣,顾青青也按了一下录音笔,又拿出一张薛姗姗的照片:“你见过照片里的人吗?”

    曹军愣了愣:“见过。”

    “是5月18号星期五晚上在金鼎酒店吗?”

    曹军点了点头:“嗯。”

    “你可以说一下当时的情况吗?”

    “我出门送外卖到金鼎酒店,在酒店和她一同上了电梯,她当时喝了很多酒,满嘴的脏话乱骂,出电梯的时候她男朋友一下没有拉住,她就冲了出去从后面还推了我一下,我当时也没站稳,所以提着的饮品全部给撒在地上,她不仅没有道歉,反而更撒泼了,骂得更凶,看着女人认不认识上去就掐,接着破口就是大骂,什么不要脸,弄死你之类的话……”

    “你确定是照片里的女人?”

    顾青青正想解释薛姗姗的情况,曹军拿出手机:“我当时怕回去被投诉,都拍下来了,结果还是被投诉了,我性子也比较直,因为态度不端正,最终还是被开除了。”

    “拍下来了?”顾青青拿出手机,加上了他的微信:“方便发给我看一下吗?”

    视频中薛姗姗忽然疯了似的拽着一个小姐姐冲过去破口就是大骂,吓得人家小姐姐赶紧就跑了,只见她追了两步就开始呕吐起来,直接就断片了,被一旁的吴峰立刻扶走了。

    顾青青看完了视频,是哭笑不得。曹军忽然也笑了一下,可能是事后再看这个视频除了可笑也没有其它的事情了。

    顾青青是心里展开眉一笑:“真的很抱歉害你丢了工作,可事情是这样的。她叫薛姗姗,就是她撞你的那一天晚上,被她男朋友送回房间之后,可能她拨了一个陌生电话,让人绑架了他未婚夫的前女友。”

    曹军愣了愣:“你确定是绑架不是掐死吗?”

    顾青青也无奈的笑了笑,因为薛姗姗的视频里一直都在骂着:许小贱人,看我掐死你……

    “你愿意出庭为她作证吗?”

    曹军反问了一句:“证明什么?”

    “证明她当时不清醒。”

    曹军细想了一下:“她真的做了吗?”

    顾青青反问了一句:“你觉得她在那种情况下,说出来的话算是教唆犯罪吗?而且她自己完全不知道当时自己做了什么。”

    曹军沉默了许久,顾青青没有打扰。

    “什么时候?”

    “后天。如果可以的话,我过来接你。”

    “可以。”

    审判长敲锥:本法庭听取了被告人刘国邦,被告人薛姗姗的供词、辩解以及最后陈述,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的证据,以及被告人请出了新的证人和证词,以及相关物证,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在法庭辩论阶段充分阐述了各自的辩论意见。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评议,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证人当庭所说证言及公诉人员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材料,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印证,能够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下面对本案进行宣判

    审判长敲锥:“本院认为公诉人证据不足,被告人刘国邦对公诉人不构成绑架罪,但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刘国邦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国邦系初犯,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依法比照给予减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国邦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2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姗姗教唆罪名不成立,予以当庭释放。判决如下:被告人薛珊珊酗酒滋事,辱骂他人,予以行政处罚,罚款500元。”

    审判长:“本判决为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向你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

    薛姗姗:“听清楚了。”

    刘国邦看了一眼吴峰,有些激动:“我要上诉,我要上诉,误会,都是误会。”